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西省公路条例》和《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我县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通告如下:

一、本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20米;

(二)省道15米;

(三)县道10米;

(四)乡道5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的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依法批准建设且不严重影响公路安全运行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对未经批准建设且严重影响公路安全运行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建筑物、构筑物,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将依法拆除;凡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住建、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路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及各乡镇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须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四、对已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

特此通告

宁都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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